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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执业证书上的事务所编号:
主任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联系电话:
事务所所在地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外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
证明内容包括:该所在当地合法注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最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确认该所主任会计
师(或分所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名单。
(三)业务约定书和业务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资计划(策略)或工作计划。
(五)事务所鉴证或涉及的相关业务报表。
另: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实行一年一
申请,有效期一年。